医药网3月30日讯 近日,各地纷纷出台第二批国家集采执行方案和配套政策,对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的采购与使用给出了具体方案,在保证中选药品采购的前提下,鼓励未中选药品降价。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也提出禁止对未中选药品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
3月27日,上海市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以及上海药事所针对第二批国家集采发出数项通知,明确上海市从4月20日开始执行第二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对“价高药”提高了个人自付比例,但主动降至中选价以下的除外。另外,上海市提出“对未中选品种不得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的做法”。
01.未中选药品的选择
去年三月底,上海市4+7中选结果执行初期,有部分医院政策执行较为激进。E药经理人当时曾报道,包括博路定、韦瑞德在内的一批原研药已经陆续在上海各大三甲医院中消失身影,甚至已经有医院在门诊摆出“暂时断货,另等通知”的告示。当时E药经理人致电六家上海三甲医院药房,都表示无货。
此次第二批集采落地执行时,上海市三部门的通知明确不搞“一刀切”,对未中选药品的使用政策较为宽松,但是仍以鼓励降价为前提。
对于临床选择品种,通知指出与中选品种相同通用名称的原本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品种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如未中选的原研药及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企业主动降价至上海市中选价以下的(含中选价),则对应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该未中选药品不受优先采购限制和相关考核影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品种未中选药品的,不受“一品两规”限制。
但对于产品的品间替代等情况,上海市指出将加强临床监测,强化合理用药考核,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选药品。与中选品种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以及同等治疗效果(包括复方制剂),临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应当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上海市要求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对未中选品种不得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的做法。
02.医保支付政策调整
此外,本次上海市对未中选药品进行了自负比例的调整。
对于价格高于中选价的未中选药品,上海市要求先进行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在此基础上,对价高的未中选药品提高自负比例,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其他药品提高20%。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住院患者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
具体的调整比例如下:
但也有例外,未中选原研药及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主动降价至上海市中选价以下的(含中选价),将不作为“价高药”,提高个人自负比例。
同时,为了在4月20日能够顺利执行中选结果,上海市要求医疗机构及时召开药事委员会,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畅通用药渠道。
03.各地政策略有差异
3月1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的函》,要求克服困难,积极推进第二批集采结果落地实施,4月份全面启动,个别中选药品不晚于6月份启动。“4+7”试点城市采购期满后继续执行带量采购。
自2月开始,各省市区相继出台地方执行文件,但对于未中选产品的政策,各地都有所不同。
例如早在2月14日发布第二批集采执行方案的海南,在其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海南自4月10日起执行集采结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但对于未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上的,政策出台当年按原价格下调30%为支付标准,第二年在第一年的支付标准基础上继续下调原价格30%为支付标准,第三年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而在宁夏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非中选药品,指出原则上非中选产品中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需降至全国最低挂网价与其他省区降价基本保持一致;非过评仿制药价格不得高于中选价格;3家过评不选用非过评品种。
辽宁要求3月16日前未中选药品完成梯度降价。原研、参比和过评品种按照联采办规则自主申报降价,其他仿制药低于中选价可继续挂网采购。江西省则要求未中选产品需提供全国最低省级采购价,动态调整挂网价格。
可见,各地对未中选药品的政策都略有差异,但都仍是以鼓励降价为主。对于不少丢标企业来说,进入带量采购余下市场的前提是降价,而未过评品种门槛则几乎都是中选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