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负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北京市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通知中明确,未享受社会救助的北京市户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如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相关因病致贫家庭认定条件的,可享受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同一自然年度内只可申请一次。
此外,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住院救助支付比例由80%提升至85%,全年救助封顶线由8万元提升至16万元;因病致贫家庭全年救助封顶线由8万元提升至15万元,按照3万元(含)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比例分段给予医疗救助。
北京市医保局表示,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负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已全部纳入北京市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同时,取消重大疾病救助病种限制,将重大疾病救助并入住院救助,同时提高住院救助保障水平。对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均予以门诊救助。对未参加北京市基本医保的北京市户籍社会救助对象,经外埠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也可按北京市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北京市已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全面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北京市参保人员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0404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再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金额。参加北京市基本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在北京市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可即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责任编辑:谭梦桐)
登录查看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