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1 17:57
一、失信人养老金执行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失信人员能否领取养老金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失信者是可以领取养老金的,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养老金应被看作是被执行人在第三方处所获取的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是他们的责任资产之一。
被执行人权责部门的退休金由国家设立的养老保障制度而来,这是保障公民退休后生活基本需求的重要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鉴于失信被执行人进入失信名单的原因是由于他们自身的民事纠纷,并非因为违反了与缴纳养老金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他们的退休金不能被直接扣除或是暂停发放。
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提取失信人员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部分的养老金,以补偿债权人损失,但同时也会保留给失信人员以及他们所抚养的家人最低限度的生活所需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二、失信人养老金执行标准
失信人养老金的执行标准如下:
1、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为失信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的需要,所以通常执行的标准在60%左右,有40%左右的费用要留给被执行人用基本的生活维持。
2、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冻结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按月扣划钱用于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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